近日,《揚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批準通過,已于12月1日起施行?!稐l例》亮點頻頻,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檢察機關可對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此舉率先在海綿城市建設立法中明確檢察公益訴訟條款,將進一步筑牢揚州“水城共生”的司法保護屏障,為其他海綿城市建設提供“揚州參考”。
“深化海綿城市建設領域公益訴訟履職,提供更多司法實踐?!苯衲?月12日,在《條例》列入揚州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之初,省人大代表、揚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孔令俊就給江蘇省揚州市檢察院出了這樣一道題。依托人大代表建議與檢察建議銜接轉化工作機制,市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部已注意到多位人大代表曾反映,排澇體系不健全、暴雨應急聯動不足等原因導致城區部分路段和小區形成積水,對群眾生產生活產生較大影響。
“案件化辦理,以實際履職行動答好這道治理難題?!绷刚{查后,檢察官發現,近三年,典型超標準降雨后城區暴露出積水點98處,個別小區在老舊小區改造或排水達標區建設后出現雨水倒灌問題,部分區域污水溢流影響出行安全和周邊環境。雖然有多部門開展相應履職,但因規劃引領不強、協調配合不足等原因,排水管道淤積堵塞、錯接混接的現象仍然存在。
隨后,市檢察院與監管部門進行磋商,已督促修編新版城市排水防澇和污水處理規劃,排查并治理市區排水管網缺陷點位2000余處,對已建設完成的排水達標區進行“回頭看”,處置錯混接問題100余個。
個案辦理只是的一小步,讓城市“會呼吸”是一項長期而系統的工程,確保在法治的軌道上開展這項工程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今年7月,《條例》(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揚州市檢察院就提出增加公益訴訟條款的立法建議,授權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水環境等損害公益的行為依法開展公益訴訟。
這條建議得到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因為就在兩年前,公益訴訟條款寫入《揚州市大運河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檢察機關據此辦理的督促保護周氏鹽商住宅、保護新四軍蘇中抗戰文物等6個案件取得良好效果,先后獲評最高檢典型案例。
然而,在海綿城市建設地方條例中設置公益訴訟條款是否符合地方實際?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條例》起草組多次召集市檢察院、專家學者進行會商研討,對《條例》中公益損害情形表述、條文位置等進行論證。最終確定將“違反本條例規定”和“危害公共安全”結合作為公益訴訟履職依據,置于法律責任條款部分。
揚州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將以《條例》為抓手,深化“共商、共治、共贏”理念,加強公益訴訟履職,讓海綿智慧浸潤更多法治溫度。
來源:江蘇法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