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環境監管中,怎樣依法監督企業的排污行為,是很多環境執法人員困惑的問題。個別排污單位為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經濟效益,采取擅自停運治污設施、私設管道偷排等違法行為逃避環保部門監管,導致周圍環境質量惡化、河流斷面水質不能穩定達標。針對種種違法排污行為,筆者在環境監管工作中總結了幾種綜合性的監管措施:
確定取水量。可以從水利部門、自來水公司查詢企業的取水量。企業自備水井取水量可根據水泵功率、管道直徑、生產時間推算實際取水量。
核定產品帶水、跑、冒、滴、漏等損耗量。依據同行業或清潔生產水平衡圖和企業依據生產情況自查的損耗量,再約算一定數量的難以預見損耗量,二者相加為實際損耗量。
計算污水產生量。依據取水量、實際損耗量計算污水產生量。
核查數據的吻合性。查閱環評資料、污水治理設計方案,結合企業排污申報數據,分析設計處理水量與環評分析的污水產生量是否沖突,然后考慮應采取的整改措施。
如果設計處理水量與環評分析的污水產生量一致,而實際污水產生量多,可責令企業限產限排或實施再提高工程限期完善和擴建治理設施。如果設計處理水量、環評分析的污水產生量、實際污水產生量相匹配,則應對治理設施各處理單元的進水量、出水量、進出水濃度進行監測,重點分析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對進水水質CODcr與BOD5的關系進行分析,評判水質的可生化性、微生物的生存狀況能否滿足處理需要。
通過末端控制向全過程控制、各處理單元控制監察、監測管理模式的轉變,在首先查明取水量、損耗量、環評分析污水產生量、治理設施設計處理量、各處理單元運行參數、人工監測報告、水平衡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是否有治污設施不完善、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稀釋排污或直接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
作者單位:山東省寧陽縣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