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對超標排放水、大氣和工業噪聲污染物的違法行為分別作出規定?!端廴痉乐畏ā贰洞髿馕廴痉乐畏ā穼Τ偭颗欧潘⒋髿馕廴疚锏倪`法行為也分別作出規定。排污許可制作為多污染物協同控制的“一證制”管理制度,《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亦作出規定。但由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屬于法律,當排污許可證載明許可的排放濃度或許可排放限值與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相同時,是適用上位法還是適用下位法進行處罰?如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同時出現超標排放水、大氣、工業噪聲三種污染物,是同一個還是三個不同的違法行為?如屬同一個違法行為,而無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卻可能要面臨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分別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作出三個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否違反過罰相當原則?諸如此類的問題,給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在法律適用上帶來困惑。
筆者認為,《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下簡稱《法典草案》)為解決法律適用上的沖突,統一整合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將違則統一設定為第147條“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許可管理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其次,第1078條的違法主體應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第1079條的違法主體應為除實行排污許可管理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再次,第1078條將“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或者許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分別擬制為同一個違法行為。同樣,第1079條關于超標排放污染物、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亦分別擬制為同一個違法行為。
但筆者認為,在第1078條、第1079條中均參照《噪聲污染防治法》第75條相關規定,將“污染物為工業噪聲的,罰款數額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作出除外規定,不符合第1078條、第1079條統一整合《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為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立法本意,但考慮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可能只出現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違法行為的情形,故可將第1078條和第1089條規定的罰款數額下限統一設定為二萬元以上;其次,為準確體現過罰相當原則,在《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后,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如需對第1078條、第1079條的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可在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亦可根據第1078條、第1079條具體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制定規范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保障《生態環境法典》的有效實施。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將《法典草案》第1078條完善修改為“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或者許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將第1079條完善修改為“除實行排污許可管理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本法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作者單位:廣東敏和律師事務所
來源:中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