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記者從省生態環境廳獲悉,該廳公布了3起涉水環境典型案例,并對辦理案件的朔州市生態環境局、大同市生態環境局、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表揚。
近年來,為助力水環境質量改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我省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以“零容忍”的態勢打擊各類涉水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涉水環境違法案件。
朔州市非法傾倒有毒有害液體案。2月10日,朔州市生態環境局應縣分局接到南河種鎮狼峪村村委會反映,該村村東峪內飲用水井附近傾倒有不明液體。調查發現,不明液體呈黃綠色,傾倒于該村東峪內飲用水井上游約400米處,液體由南向北流經面積約800平方米,并在傾倒點下游約200米處形成一個1.2立方米的滲坑,液體流經的地面有明顯腐蝕痕跡,經采樣檢測,結果顯示廢液總砷濃度高達4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5mg/L)7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縣分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涉嫌污染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劉某某和楊某刑事拘留。
大同市某藥業公司COD自動在線監測設施不正常運行案。3月15日,大同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對某藥業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施(DH310C1型COD排放連續監測系統),因光路異常報警頻繁,造成歷史數據缺失,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判定該公司在線自動監測設施未正常運行。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以及《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試行)》規定,經法制人員審查和集體討論,大同市生態環境局下達了《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依法對該公司罰款5.8萬元。
長治市某企業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2022年9月28日,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在對某企業檢查時,發現企業北側耕地分布22處灌溉口,部分灌溉口有排水痕跡,并有少量乳白色液體殘存,同時伴有惡臭氣味。進一步調查發現,企業將未經處理的生產廢水排到其污水處理站北側耕地內。經第三方監測公司監測后顯示,氨氮和化學需氧量結果均超標,氨氮為95.8mg/L、化學需氧量為1184mg/L,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排放限值。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同時參考《山西省生態環境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核算方法,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對該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處罰款53萬元。同時,長治市生態環境局將該企業違法行為及相關資料移送長治市公安局。
來源:山西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