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提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推進城鄉人居環境整治。”推動海綿城市建設,對加快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品質、促進城市更新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筆者經過調研發現,部分海綿城市建設試點目前面臨一些共性的困難,有待研究破解,以使海綿城市發揮出巨大的經濟、社會和生態價值。
當前,我國海綿城市建設試點正全面進入運維期。運維期是指海綿城市基礎設施從建成投入運行,到設施因老化、損壞,徹底失去海綿功能之前的正常運轉時期。運維期各項海綿設施穩定、高效地運轉,高度依賴具有針對性的養護工作。這種養護既包括日常的清理維護,也包括專業的維修養護。在不同的使用情境下,海綿設施折舊的速率也是不同的,需要專業機構對其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并制定相應的改善措施。隨著設施運行中不可避免的老化折舊,養護工作的重要性將不斷上升。繁雜的養護工作將貫穿整個運維期,因此應該遵循一套設計完善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管理模式對海綿城市運維期整體表現有重要影響 從管理主體來看,目前已投入運行的海綿城市試點,大多選擇將全部設施按照類別移交給相應的市政部門來維護,如園林、道路、水務等部門。這是因為市政部門擁有豐富的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經驗,也便于直接使用政府撥款等相關資源。但海綿城市往往是在一處地塊上多類設施的協同作用,各市政部門按照傳統分工各自為政,既弱化了技術層面的協同作用,在管理層面也不符合海綿城市的運維特點。首先,海綿設施的專業運維內容需要由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擔。其次,海綿設施可能建設于小型公共空間之內,如小區的透水鋪裝、學校操場的調蓄池等,面積小且分布零散,更適合由其所在區域的社會主體進行養護。最后,海綿設施在建設之中很多引入了PPP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社會資本在相關設施建設完成后一般還要負責十年甚至更久的運行維護工作,它們對設施進行維護的技術水平和效果應當受到監督。同時,經費流轉過程也會因各部門平行管理而過于復雜。因此,由一個政府部門牽頭,與所有承擔運維任務的主體對接,整體把控運維情況是更具效率的選擇。
從管理制度來看,目前各試點城市的運維技術規范中大多涉及常規運維和技術運維兩類。常規運維是日常的、低技術含量的,可由傳統市政設施運維部門自行承擔;而技術運維是周期或突發的,涉及大量的專業知識與設計數據。目前針對技術運維缺乏詳盡制度,誰來做、怎么做、做成什么樣,都亟待明確后執行。
建立“1+2+3”綜合管理體系,助力海綿城市持續提升生態表現 綜合國內海綿城市試點當前的管理特點,結合國內外海綿城市運維管理的先進經驗,建議針對海綿城市的運維期構建“1+2+3”的管理體系,即“一個牽頭,兩個支持,三種制度”。
“一個牽頭”指試點城市運行維護的牽頭管理單位。這是由市政府指定的,負責海綿設施運維的行政部門,履行經費運行、統籌管理、績效考核3項職能。具體來說,就是作為牽頭機構對接水務、道路、園林等相關部門涉及海綿設施運維的工作,制訂、審核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劃撥執行經費,并制訂考核標準,對各部門的執行表現進行績效考核。同時,牽頭編制運維期管理的規范性文件,明確工作目標、考核機制、經費使用、各行政部門職能范圍、各企業與社區管理主體職能范圍、主要執行制度等重要內容。
“兩個支持”指“技術支持”和“監督支持”。其中,負責技術支持的單位或機構,應該掌握海綿城市建設中涉及的各個項目,在規劃、建設期間,對相關政策、數據資料等有一定的積累,這樣就可以在運維期為牽頭管理單位提供數據、協助聯系企業單位、支持編制相關技術文件等。監督支持又可分為自上而下的行政監督與自下而上的公眾監督,行政監督來自在牽頭管理單位之外獨立運行的行政部門,與牽頭管理機構內的績效考核機制并行,在行政主體內部,為海綿設施的合理運維建立第一重獎懲激勵機制屏障;公眾監督主要來自社會主體,包括城市居民、社區居委會、小區業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行政監督與公眾監督并行,在行政主體外部,為海綿設施的合理運維建立第二重上下監督機制屏障。
“三種制度”包括專項經費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和監督反饋制度。專項經費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的資金。應當在牽頭管理主體內部成立運維管理專項經費的管理部門,對專項經費實施專款專用,負責制訂經費預算、劃撥執行經費,優化經費使用路徑,并與相關單位配合進行財務審計等工作。
績效考核制度是指考核主體對照海綿設施維護目標和績效標準,采用科學的考核方式,評定各執行主體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的工作職責履行程度,并且將評定結果反饋給各執行主體的過程。應當由牽頭管理機構中承擔績效考核職能的處室負責制訂考核標準,并對各執行主體的執行表現進行績效考核。
監督反饋制度分為行政監督與公眾監督。設立對海綿設施規劃建設情況足夠了解的機構作為行政監督主體,直接向牽頭管理單位負責,建立或完善海綿設施監督機制,明確監督內容,包括設施運行情況、是否達到運行標準、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是否合規等內容。發現問題后,可直接向牽頭管理單位進行反饋。若發現設施存在重大缺陷,也可由牽頭管理單位協調建設單位,執行對建設項目質量的后續保障義務。公眾監督制度是行政監督制度的補充,兩類監督主體并行可以顯著提升監督反饋制度的有效性。
作者單位:齊珊娜,天津城建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段夢,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
來源:中國環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