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1月28日正式通過了《河北省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全國首部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填補公眾參與立法空白
據河北省人大城建環資工委主任姬振海介紹,只有充分調動和保護群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才能形成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公眾廣泛參與的全社會統籌推進的環保大格局。
據介紹,《條例》分為總則、環境信息的公開與獲取、公眾參與的范圍和途徑、公眾參與的保障和促進措施、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43條。
《條例》規定,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對環境決策、行政許可以及環境執法表達意見和建議,對環境違法行為和環境保護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尋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濟、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等權利。
同時,《條例》還明確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范圍、內容、方式、渠道、途徑和程序。
“《條例》的出臺,填補了全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綜合立法的空白,具有很強的宣傳示范效應。”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公開信息
“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前提和基礎。”河北省人大城建環資工委辦公室副主任武曉雷告訴記者,《條例》明確,環境保護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包括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重點排污單位和違法企業名單、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等。
同時,《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自覺履行企業環境責任,主動接受公眾的監督。武曉雷解釋說,重點排污單位是指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監控企業,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企業,發生過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件的企業以及被掛牌督辦的企業。
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的危險性要高于一般工業生產。為便于公眾監督和防護,《條例》提出,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依法向公眾公布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危害特性、相關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
企業信息不公開可按日計罰
為增強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義務約束力,《條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方式公開企業環境信息的,由有關部門處4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限期公開。逾期不公開的,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條例》對公益訴訟也進行了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獲得的賠償、補償資金,應當用于環境治理、生態恢復和訴訟救濟等。
針對環保社會組織不發達現狀,《條例》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或其他方式,支持、引導和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環境政策、法規、規劃和標準的制定與實施,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