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伊犁州法制辦了解到,自治州將通過立法形式加強對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目前,《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初稿已定,并向社會公布(詳見伊犁日報12月27日七版),廣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見。
伊犁河谷流域分布著許多高山峻嶺、河流、原始冰川、廣闊的山間平原盆地和河谷平原,天山支脈將河谷流域沿東西方向分割成各具特色的多個自然經濟地理區,伊犁河橫貫其中,形成了“四峽、三谷、一盆地及一河谷平原”的獨特地貌。伊犁河谷流域特殊的地理構造和豐富的地貌單元,形成相對完整而獨立的生態、經濟和地理體系,既是新疆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又是新疆乃至整個中亞地區一個獨特的自然區域,造就了伊犁良好的自然環境,賦予了伊犁“塞外江南”的美譽。維系這一獨特自然區域的核心是伊犁河。伊犁河是我國西部和新疆流量最大的內陸河,也是一條重要的國際河流,是伊犁州最主要的環境要素和自然資源。
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召開后,國家對新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新疆面臨著前所未有的發展新時期。伊犁如何破解發展中的難題,成為擺在各級黨委、政府面前的重大現實課題。
伊犁州黨委、政府根據自治州經濟發展態勢,結合自治州自然環境特點,科學地、前瞻性地提出了生態立州、科教興州、優勢資源轉換、對外開放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十一五”期間,我州的發展成就為“十二五”規劃奠定了基礎,將以煤炭、水能、礦產開發為重點,形成以煤化工、水電、鋼鐵等開發項目為支柱的工業產業群,伊犁伊犁州直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經濟結構和發展模式將發生根本性轉變。
然而,任何事物的發展都具有兩面性,在我州推進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對河谷自然環境產生諸多方面的影響。如何在經濟發展的同時實現“資源開發可持續、生態環境可持續”,規避發展帶來的環境風險,把對環境的影響控制在環境承載力之內,是州直各級黨委、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必須破解的現實問題。
鑒于此,自治區和自治州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在經濟發展中加強環境保護,作出了“生態立區(州),環保優先”的重大戰略舉措。自治區黨委書記張春賢在伊犁召開的環保工作現場會上要求在發展中實現“兩個可持續”。
為更好地落實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和自治區黨委提出的實現“兩個可持續”的發展戰略,把對環境的影響控制在環境承載力之內,州黨委、政府決定對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規范,以實現在發展中加強環境保護、在保護中促進河谷流域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自治州政府及時成立了制定《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領導小組,成立了《草案》起草小組,具體負責《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審議通過了《草案》的基本框架。為保證《草案》起草工作的順利進行,《草案》起草小組成員認真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對伊犁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中的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分析。從8月下旬開始,《草案》起草小組在多次征求有關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歷時近半年時間,經過反復討論、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了《草案》初稿。
《草案》按照《新疆生態功能區劃》,將伊犁河流域劃分為5個功能區,涉及生物多樣性保護、水源涵養、綠洲農業、草原牧業等多項生態功能,規定了各類型功能區的發展方向定位。
為加強對重點行業的生態環境保護,《草案》中對水電資源開發、礦產資源開發、城鎮鄉村建設、交通設施建設和旅游設施建設等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行業進行了專門規定。
伊犁州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認為,《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的起草,并以地方法律的形式規范河谷流域發展理念和行為,這在伊犁州的發展史上是第一次,表明州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經濟發展模式的探索和研究,科學地、前瞻性地看到了伊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壓力和產生的影響,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為伊犁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
伊犁州法制辦主任桓金良認為,《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重點突出,地域特色明顯,這些內容要么是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中緊迫而急需的,要么是上位法規定不明確、操作性欠缺的。《條例》中對喀什河、鞏乃斯河、特克斯河等源頭水保護區的規定,對流域內濕地的保護規定,對露天開采煤炭資源的規定,對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區的規定等,都有著鮮明的地域特征,凸顯了我州單行條例制定過程中應該體現出的特色。他同時認為,《條例》的出臺,將有效彌補伊犁河流域生態保護中的制度缺陷。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更好地支持社會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草案》還規定,制定涉及伊犁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以及按照規劃進行的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應當征求當地居民的意見。
“根據立法的相關要求,立法過程要廣泛聽取民意、汲取民智,讓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到立法工作中來。今后,我們將按照伊犁州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開展研討會、論證會,聽取環保專家、法學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其目的是讓我們的《條例》有用、管用和能用,為自治州經濟社會實現跨越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桓金良說。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為伊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起到巨大的積極作用。(記者:張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