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明天起開始實施,《吉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條例》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出明確規定。
我省水資源短缺,用水方式粗放,浪費問題嚴重。而水資源的時空分布不均和水質的污染,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水資源的緊缺現狀,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制約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做好節水工作,是擺在全省人民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是解決我省缺水問題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徑,是建設節水型社會的必然要求。制定并實施《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對于吉林這樣一個缺水省份來說,提高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意識,大力開展節約用水工作,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
今年9月29日,《吉林省節約用水條例》在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通過。
關于節約用水,《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用水戶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條例》同時規定,新建洗車、洗浴、水上娛樂項目和游泳等場所,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并報請有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及其節約用水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用水手續;現有經營洗車、洗浴、水上娛樂項目和游泳的用水戶,應當按照有關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及其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規定期限安裝節水設施。
關于節約用水機構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有相關部門參加的節約用水領導小組。”、“各級人民政府節約用水領導小組設立節約用水辦公室,其節約用水辦公室設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規定了節約用水領導小組和節約用水辦公室的主要職責。關于計劃用水問題,《條例》對用水計劃管理、用水定額、累進加價和用水計劃報送等,作了明確規定:“用水應當計量收費,禁止包費制”。(記者:王文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