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停止違法取水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補繳水資源費;逾期不停止違法取水行為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拆除其取水設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日前,《石家莊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正式公布,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了解,《石家莊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已經列入市人大2010年立法計劃,近日公布了《石家莊市水資源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如果您對《條例》(征求意見稿)有什么意見或建議,可發送郵件至87872720@163.com,或打電話87011868。
優先滿足生活用水
《條例》(征求意見稿)指出,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滿足生活用水,優化配置生產用水,保障生態環境基本用水需求。在水資源不足地區,應當控制城鎮發展規模和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及其他建設項目。
地下水年度可開采量、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確定,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同時,嚴格控制地下水開采,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劃定限制開采區或禁止開采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直接取用水資源要辦證
“直接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未取得取水許可證的,不得取水。但《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規定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證的情形除外。”《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凡未取得取水許可證擅自取水的,供電部門可切斷其取水電源。
取水戶應當安裝檢測合格的取水計量設施。無取水計量設施或計量設施運行不正常的,按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同時,取水戶應當確保取水計量設施運行正常,嚴禁擅自拆改、破壞計量設施。
取水申請未經審批機關批準,申請人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取水申請批準后3年內,取水工程未開工建設,或者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未取得國家審批、核準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取水應繳納水資源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然而,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和三種情形不執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城市(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不能滿足用水需要時,城中村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滿足生活用水需要的;符合規定的用水限額的農業生產用水;農村集中供生活用水。
《條例》(征求意見稿)開發利用地下水,必須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質惡化。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對不同含水層進行止水封隔。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下水、地面沉降等觀測資料,確定地面沉降地區的地下水年度開采總量和回灌總量,嚴格限制開采。
如果用戶出現不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擅自拆改、破壞取水計量設施,以及擅自轉讓取水權、擅自改變取水用途等違反取水許可管理制度的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