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各級政府對環境治理工作越來越重視,紛紛建起了城鎮污水處理廠。但目前許多已建成的污水處理項目效果并不理想,存在建設進度滯后、規模太大、污水收集率低、污泥無法處置等問題。因此各級審計機關應充分發揮“免疫系統”功能,加大污水處理項目審計力度,促進建設單位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一、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簡介
城市污水處理項目由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系統、污泥處理系統三個部分組成。
(一) 污水收集系統
作用是將服務區內的污水收集起來,輸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污水收集系統由一級干管、二級管網、三級管網組成。三級管網指城鎮污水管和雨污合流管網,一般作為城市道路的配套設施同步建設,投資額一般不納入污水處理工程范圍。二級管網的作用是將三級管網的排污口連接起來,就近輸入一級干管。一級干管一般沿江河、城市主干道布置,利用自然落差將收集的污水輸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一、二級管網建設投資額一般納入污水處理工程范圍。
(二)污水處理系統
該系統按污水處理的程度分為一級處理和二級處理。
一級處理:作用是撈渣和沉砂,是所有污水處理廠都具備的項目,由粗格柵、進水泵房、細格柵、沉砂池四個部分組成。粗格柵和細格柵設置在污水處理廠污水入口處,污水中混入的污渣,經粗、細格柵攔阻后,用壓榨機撈至地面;沉砂池是讓污水停留一段時間,利用重力原理使粗砂沉入池底,再用砂水分離機將沉砂撈出。撈出的污渣和沉砂用汽車運送到垃圾填埋場填埋。進水泵房一般設置在粗格柵后,作用是提高污水的海拔高度,便于處理。
二級處理:作用是去除污水中的有機物和脫磷、除氮,使處理后的污水達到國家一級B標排放標準(2006年5月國家環保總局將三峽庫區的排放標準修改為一級A標)。
(三)污泥處理系統
污泥是污水處理后的產物,由有機殘片、細菌菌體、無機顆粒、膠體等組成,主要特性是含水率高(可高達99%以上),有機物含量高,容易腐化發臭,并且顆粒較細,比重較小,呈膠狀液態,是介于液體和固體之間的濃稠物,可以用泵運輸,很難通過沉降進行固液分離。
污泥處理的目標是實現“四化”,即減量化、穩定化、無害化、資源化。包括四個處理或處置階段。第一階段為污泥濃縮,使污泥初步減容;第二階段為污泥消化,使污泥中的有機物分解;第三階段為污泥脫水,使污泥進一步減容;第四階段為污泥最終處置,主要有污泥土地利用、焚燒、衛生填埋、污泥干化、其他用途等方式。
二、 城市污水處理項目效益審計的內容和方法
當前污水處理廠建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有四。一是污水處理廠建設規模過大,設備閑置較多,資金使用效率不高;二是污水收集率不高,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江河;三是污水、污泥處理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四是由于污水處理經費得不到保障、處理過程中產行的臭氣和噪聲影響周邊環境等原因,造成污水處理廠處于停產或半停產狀態。因此,審計和評價污水處理項目的效益時,應重點關注以下6個方面。
(一) 規劃和設計情況
包括污水處理廠的選址、設計規模、處理工藝等3個方面。
1、污水處理廠選址是否合理
(1)滿足城市規劃情況。
污水處理廠選址應滿足城市總體規劃和水環境規劃、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以及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否則建成的污水處理廠將因城市的發展而被迫關閉。
(2)環境污染情況。
污水處理廠運行過程中會產生臭氣和噪聲,影響周圍群眾的正常生活,選址時應選在居住人口較稀少的地方。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尾水仍達不到飲用水標準,當設備發生故障時污水還會直接排放,因此選址應選在城市的下游。
(3)建設成本節約情況。
項目選址對建設成本的影響主要反映在三個方面。一是房屋拆遷的數量和費用。一般距離城市越近,人口居住密度越大,房屋拆遷的數量和費用也就越高。二是管網的建設和維護費用。一般距離城市越遠,管網的建設成本和維護費用就越高。三是污水處理項目廠區的場平費用。廠區選址越平坦,地質越堅固,場平費用就越少。項目選址應選擇上述三項目費用之和最小的地方。
審計方法:一是與有關的城市規劃相比較;二是檢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其選址依據是否充分和真實,是否進行了多個方案比選,實際選址與批復的地點是否一致。
2、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是否合理
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部頒發的《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城[2000]124號)第2.5條規定,城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按照遠期規劃確定最終規模,以現狀水量為主要依據確定近期規模。
但目前許多區縣對當地城市規模發展速度估計過快,預測人均綜合用水指標過高,導致污水產生量測算過大,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偏大,造成污水處理能力閑置。
審計內容:一是計算污水實際處理量與處理能力的差異。二是分析差異的原因,是由于設計能力過大還是污水實際收集率過小。
審計方法:一是檢查污水處理廠運行記錄,計算污水入水量與設計能力的差異。二是檢查可行性研究報告上服務人口和人均用水量測算的依據是否充分,設計處理能力的計算是否正確。污水產生量=人均用水量*規劃人口*污水收集率*折污系數。人均用水量,應根據規劃時自來水廠供水量和人口計算,并考慮發展因素。三是結合污水管網的審計,檢查污水收集率是否達到設計要求,是否實行了雨污分流。
3、污水處理的工藝設計是否合理
選擇污水處理工藝一般應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一是根據污水的可生化性,確定采用生物法還是化學法。衡量污水可生化性的指標是BOD5/CODcr ,該比值越高,可生化性越強,該比值≥0.3時,采用生物法效果較好,該值<0.3時,不宜采用生物法。BOD5,即五日生物需氧量,指微生物在降解污水中的有機物時,5天所消耗的氧的總量;CODcr,即化學需氧量,指用重鉻酸鉀氧化污水中污染物時所消耗的氧氣量。
二是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確定采用活性污泥法還是氧化溝法及SBR法等。污水處理廠按規模分為大型、中型、小型3類。污水日處理能力大于10萬m3為大型, 1~10萬m3為中型,小于1萬m3為小型。《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城[2000]124號)第4.2條規定,日處理能力>20萬m3的,一般采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日處理能力在10-20萬m3的,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氧化溝法、SBR法和AB法等成熟工藝;日處理能力在10萬m3以下的,可選用氧化溝法、SBR法、水解好氧法、AB法和生物濾池法等技術,也可選用常規活性污泥法。
三是根據污水水質指標,確定采用傳統活性污泥法還是A/O法、A/A/O法、化學除磷法。鑒別能否采用生物脫氮的主要指標是BOD5/TN(總氮),該指標>3~6時,說明污水中有足夠的碳源供反硝化菌利用,可以采用生物脫氮。鑒別能否采用生物除磷的主要指標是BOD5/TP(總磷),該指標≥20時,說明可以采用生物除磷工藝。當不能采用生物除磷時,只能采取化學除磷工藝;當生物除磷后達不到排放標準時,應增加化學輔助除磷工藝。
審計內容有2項:一是審查污水、污泥的處理效果,是否實現了達標排放。二是污水、污泥處理的全成本。全成本包括建設成本和運行成本,最佳方案應是全成本現值最小的方案。
審計方法:一是結合污水、污泥處理質量的審計,審查是否存在因處理工藝不當而導致處理不達標的情況。二是審查可研報告及初步設計上各種工藝方案的比較情況,審查其采用方案的全成本是否最低。
(二)管網建設情況
1、三級管網是否實行了雨污分流
雨污分流即城市雨水管、污水管分設,雨水直接流入江河,污水經處理后再排入江河。雨污分流可以提高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水處理費用。《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城[2000]124號)第3.2條規定,對于新城區,應優先考慮采用完全分流制;對于改造難度很大的舊城區合流制排水系統,可維持合流制排水系統。
審計內容和方法:一是審查當地城市建設規劃。新建城區是否按規定實行了雨污分流,對于可以改造的舊城區是否要求改造。二是審查規劃任務完成情況。三是審查未完成規劃任務的原因,提出審計建議。
2、污水收集率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污水收集率是指污水處理廠進水量與服務區內污水產生量的比率。《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建城[2000]124號)第2.1條規定,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和建制鎮的污水平均處理率不低于50%,設市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60%,重點城市的污水處理率不低于70%。
影響污水收集率的因素主要有2個。
一是污水截流情況。截流就是通過二級管網和一級干管,承接三級管網各個排污口排出的污水。衡量截流情況的指標是截流比率,是指實際截流量與服務區內污水排放量之比。截流比率的大小取決于一、二級截流管網的長度和海拔高度。截流管網長度越長,截流區覆蓋的面積就越大,截流比率也就越大;截流管網海拔高度越高,截流比率就越小,因為目前主要是利用污水的重力差進行截流,當截流管網的海拔高度高于三級管網的排污口高度時,除非改造排污口,提高其高度,否則污水無法進入截流管網。
二是截流管網的輸送情況。污水截流后能否全部輸送到污水處理廠,主要取決于管網的管徑大小、坡度大小及管網的完好程度。管徑越大,污水溢流和堵塞的可能性就越小,污水輸送情況就越好,但同時會增大管網的建設成本。坡度越大,污水的流速就越大,堵塞的機率就越小,輸送情況就越好,但同時會造成上游管網海拔高度很高,降低污水截流率,下游管網海拔高度很低,在常年水位線之下,許多時間不能正常運行,且增大污水提升泵房的提升高度。主干管坡度設計時,一般與當地河流的自然坡度保持一致。管網的完好程度主要是指管網運行過程中是否遭到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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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方法是對比圖紙和實地查看。一是將初步設計圖與竣工圖比較,審查截流管網是否全部建成。二是在無雨的情況下,沿著服務區內的河流和溝渠實地查看,檢查有無污水直接排放情況。三是沿途查看主干管,檢查有無損壞、溢流情況。
(三)污水處理情況
1、設備運行情況
污水處理廠運行期間,一般都對每臺設備的工作狀況做了詳細記錄,審計時應檢查設備運行記錄,審查設備運行狀況是否良好。
2、污水處理能力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污水處理能力,是在設備正常運轉的情況下,一天最多能達標處理的污水量。一般,污水處理廠在污水進水口、出水口分別安裝了流量計,并對每天的進水量、出水量進行了記錄。審計的方法是將污水實際處理能力與設計的處理能力相比較,找出差異。污水實際處理能力的確定方法是,根據按日登記的污水進水量、出水量記錄和設備運行記錄以及水質監測記錄,查找出水量最大的日期,若該日同時滿足設備運行正常、進水量大于出水量、出口水質全部達標三個條件,則該日的出水量就是該廠的污水實際處理能力。一般,當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太大或者污水收集率太小時,污水處理能力利用不足,無法確定污水實際處理能力,可不對該指標進行評價。
3、處理后的水質是否達標
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質監總局2002年12月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和2006年5月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修改公告(2006年第21號),將水環境污染物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共19項,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共43 項,由地方環保部門選擇控制。并要求在污水處理廠排放口安裝主要水質指標的在線監測裝置,人工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小時一次,取24小時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審計內容:一是檢查是否按規定安裝了主要水質指標在線監測設備,設備運行是否良好。二是檢查每天是否對進出口水質進行了取樣檢測,檢測機構是否具有相對獨立性。三是審查出水口水質是否達標,并分析不達標的原因。
審計方法:一是通過實地查看和走訪環保部門,了解在線監測設備的安裝及運行情況。二是根據水質檢測日報表,審查日期是否連續,是否對19項基本控制項目都進行了檢測,并用EXCL表編輯函數公式,將檢測的指標值與《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允許的最高限值相比較,審查是否實現了達標排放,找出未達標的主要指標,分析未達標的原因是進口水質超標嚴重還是污水處理廠自身的原因。
(四)污泥處理情況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第4.3條規定,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并達到控制指標規定的要求;污泥脫水后含水率應小于80%;污泥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污泥農用時,其污染物含量應小于規定的控制標準限值。
根據該文件規定,審計的內容有3點。
1、污泥穩定化處理情況。
穩定化處理的目的是降解污泥中的有機物質,殺滅污泥中的細菌、病原體等,消除臭味,這是污泥能否資源化利用的關鍵步驟。污泥穩定化的方法主要有堆肥、干燥、厭氧消化等。審計時主要審查是否進行了穩定化處理,處理后有機物及病菌的降解率是否達到下表規定。
污泥穩定化控制指標
穩定化方法 控制項目 控制指標
厭氧消化 有機物降解率(%) >40
好氧消化 有機物降解率(%) >40
好氧堆肥 含水率(%) <65
有機物降解率(%) >50
蠕蟲卵死亡率(%) >95
糞大腸菌群菌值 >0.01
2、含水率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污泥脫水的目的是減少體積和重量,方便運輸,為污泥農用、填埋、干化等最終處置方式創造條件。環境保護部、國家質監總局發布的《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第6.6條規定,生活污水處理廠污泥經處理后含水率小于60%,才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
審計時應根據污泥含水率記錄,審查其含水率是否達到設計要求,并跟蹤檢查因含水率偏高給污泥最終處置造成的影響。
3、污泥最終處置情況。
建設部、環境保護部、科技部2009年2月發布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第3條規定,污泥的處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綜合利用等。污泥的土地利用又包括園林綠化、土地改良、污泥農用等,其泥質分別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園林綠化用泥質》(CJ248)、《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土地改良泥質》(CJ/T 291)、《農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標準》(GB4284)等規定要求。污泥填埋應滿足《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混合填埋泥質》(CJ/T 249)的規定。污泥建筑材料綜合利用是指污泥用于制作水泥添加料、制磚、制輕質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應嚴格防范在生產和使用中造成二次污染。
根據該文件規定,主要審查
(1)污泥土地利用時,泥質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方法是審查有無相應的污泥泥質檢測記錄,并將檢測記錄與規定的標準相比較,檢查是否達標。
(2)衛生填埋處置時,垃圾填埋場是否有足夠的處置能力。
根據《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第6.6條規定,污水處理廠污泥經處理后含水率小于60%,才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處置。但實際情況是,除干化外,污水處理廠污泥含水率很難達到60%,一般都在70%-80%之間。由于污泥顆粒小、含水率高,進入垃圾場填埋時,必須有足夠量的干垃圾與之混合,否則容易堵塞垃圾場的滲濾液導排系統,嚴重時將使垃圾場變成沼澤地。以某大型垃圾場為例,經專家組論證,接收含水率為75%的污泥的最大量應控制在垃圾填埋量的3%以內,否則垃圾場將無法正常運行。
審計方法:一是將《污水處理廠初步設計》上測算的污泥含水率及污泥日產生量,與接納污泥的垃圾填埋場的垃圾日填埋能力比較,計算污泥所占的比例。二是實地查看垃圾填埋場,審查是否存在因接收污泥量過大而影響垃圾場正常運行情況。
(3)污泥處置方式是否合規。
審計方法:將污泥處置記錄上污泥日產生量與《初步設計》的日產生量比較,審查有無將污泥直接排入江河情況;根據污泥處置記錄,審查污泥處置方式是否合規,是否存在與建筑垃圾一起填埋、隨意丟棄、未經檢測直接用作土地利用等問題。
(五)對周圍環境影響情況
1、 地表水污染情況及廢氣、噪聲影響情況
根據《城市污水處理廠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334-2002)規定,污水處理廠試運行期為1年。在進行綜合驗收前,必須由環保部門對項目的環境保護情況進行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監測的內容包括污水日處理量、污水排放達標情況、地表水監測結果、廢氣的有組織和無組織排放情況、噪聲影響情況、污染物排放總量、環境管理情況等。
地表水監測,一般是在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口下游500米處取樣檢測,檢查其是否符合《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限值。
廢氣的有組織排放,指沼氣鍋爐廢氣出口排放的廢氣濃度,應符合《鍋爐大氣污染排放標準》(GB13271—2001)規定的限值。
廢氣的無組織排放,是指污水處理廠運行過程中污水、污泥產生的廢氣的無組織排放濃度,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規定的限值。
噪聲影響情況,是指污水處理廠機械設備工作時所發出的噪聲,在廠界處的最大分貝值,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90)規定限值。
審計的方法:是將環境監測報告上的實際值與相應的標準限值比較,審查其是否達標。
2、衛生防護距離內房屋拆遷及新建情況
由于污水處理廠運行過程中將產生臭氣和噪音,影響周圍群眾的正常生活,因此污水處理廠項目在初步設計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估,制定防治措施,并報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實施。環境保護部門在批復《污水處理廠項目環境保護批準書》時,將根據污水處理廠的規模和處理工藝,劃定一個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新建居民區、醫院、學校、辦公樓等環境敏感點,并要求對處于衛生防護距離內的現有居民逐步搬遷。
但實際情況是,許多項目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僅原有房屋未搬遷,而且還新建了污水處理廠征地拆遷還建房。其原因有三。一是有關部門審查把關不嚴。規劃及土地管理等部門未嚴格按環評要求批準用地和建設。二是群眾要求。搬遷群眾不了解項目建成運行后的影響程度,為方便出行或其他目的要求在廠區附近建房。三是地方政府為實現土地連片征收,不負責任地進行安置。其直接后果是,周圍群眾在飽嘗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后產生的臭氣和噪聲的影響后,紛紛要求第二次搬遷。
審計方法:到污水處理廠周圍實地查看,審查衛生防護距離內原有房屋是否搬遷、是否有新建房屋。
(六) 污水處理廠持續運行情況
目前許多區縣的污水處理廠,存在建成后用不起的情況。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污水處理的單位成本太高,二是污水處理的經費來源無保障。
1、污水處理單位成本
影響污水處理單位成本的因素有三。一是設計能力的利用程度。當污水實際收集量遠遠小于設計能力時,污水處理的單位成本將很高。二是污水處理工藝。三是進口水質超標情況。
審計方法是將初步設計的單位成本與實際的單位成本相比較,并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
2、污水處理費來源
目前許多地方污水處理收費政策落實不到位,污水處理設施難以正常運行,降低了處理效率。
審計的內容有:是否出臺了污水處理收費文件,收費文件是否落實,收取的費用是否全部用于污水處理,污水處理的資金缺口如何解決。